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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09:22:25 來源:
1.答案: 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標的物在買賣合同訂立前為買方實際占有的,從買賣合同生效時視為標的物交付。故正確答案為D。
2.答案: 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A選項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是可以預見、避免和克服的,排除A;B選項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應出現(xiàn)困難,甲不能因此而免責;C選項中甲屬于一般的違約行為,不能免責;D選項,成都至南京的鐵路線被山洪沖毀,屬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時交貨,甲可以免責。故選D。
3.答案: ABCD
解析:《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楊某造謠劉某生活作風有問題,對劉某造成了名譽損害,因此劉某可以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故正確答案為A、B、C、D。
4.答案: B
解析:在合同法實施之前,商業(yè)廣告被視做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指一方發(fā)出邀請對方或者引誘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行為,在法律上發(fā)出要約邀請的一方一般不用承擔法律后果。所以,前些年的商業(yè)廣告往往極盡夸大、吹噓之能事,欺騙、誤導消費者。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新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約的相對人一旦進行承諾,合同便成立,所以要約一經做出便對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超市并未要約汪某,他們之間沒有發(fā)生要約行為。所以選項B是錯誤的,本題選B。
該超市的”購物須知“規(guī)定是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yè)慣例等,這些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不產生法律效力。故A選項正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故C選項正確。
《產品質量法》第四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guī)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超市規(guī)定與《產品質量法》相抵觸,所以無效,故D項正確。故正確答案為B。
本題相關知識點: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5.答案: B
解析:題目中制幣廠采用隱瞞事實和欺騙的手段銷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產品,屬于明顯欺詐行為。我國《民法》對此規(guī)定,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享有撤銷權。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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