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4 12:11:08 來源: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幾種情形是行測常識部分、公共基礎知識的常考知識點。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五種情形如何理解,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有效條件,當事人依法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沙蜂N的民事行為的幾種情形:1.因受欺詐、脅迫、趁人之危實施的未損害國際利益的民事行為;2.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行為;3.內容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中公教育社區(qū)工作者專家根據(jù)《民通意見》的規(guī)定,通過具體實例做以說明,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備考有所幫助。
《民通意見》第68至72條對五種情形進行了規(guī)定: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保持沉默者),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附例:乙欲租甲的房屋,甲提出:“租金每月10000元”,乙嫌貴,不同意。甲就騙乙說:“如果你租我的房,我作作工作,讓我女兒小龍女嫁給你。” 于是甲、乙簽訂合同。后乙得知,甲的女兒小龍女早在一年前已經(jīng)嫁給郭靖。甲的欺詐使乙產(chǎn)生動機錯誤,并因此錯誤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甲的行為構成欺詐。乙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撤銷該租賃合同。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附例:甲有一套房屋,無意出賣。乙找到甲,要求購買該房屋,被甲拒絕。乙告訴甲,若甲不同意出售房屋,就天天用針扎甲的相片。甲迷信,答應將房屋出售給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且辦理了過戶登記。脅迫須使對方陷入恐懼。判斷是否陷入恐懼采用主觀標準,只要受害人陷入恐懼,理性第三人是否會因此陷入恐懼則在所不問。此例中,應認定符合脅迫的構成要件。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附例:甲的兒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錢,某乙趁機表示愿意借給甲2000元,但半年內需加倍償還,否則以甲的房子代償,家表示同意。乙利用對方處于危難之機,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意思表示,且嚴重危害了甲的利益,甲乙這幾件的借款合同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銷。
71.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附例: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張大千”的畫。甲以為是仿真度較高的贗品,就以3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該畫乃張大千的真跡,價值約300萬元。甲對畫的品種發(fā)生誤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甲可撤銷與乙的買賣合同。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附例:甲大學剛畢業(yè),月收入2000元。乙是一名口才頗佳的推銷員,推銷一種高檔西服的干洗設備,每套市場售價2萬元。乙知道甲不僅家境貧寒,而且缺乏主見,向甲推銷該干洗設備,反復強調:“當今世界,成功男人必須擁有高檔西服的干洗設備,否則同事瞧不起,女人不待見。”甲深深折服,向乙訂購該干洗設備一套,約定的價格為4萬元。乙利用家沒有經(jīng)驗簽訂買賣合同,以4萬元賣于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次買賣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甲享有撤銷權。
更多信息請參照:社區(qū)工作者考試報名 社區(qū)工作者招聘
標簽:
(責任編輯:jixiangxue)
免責聲明:本站所提供試題均來源于網(wǎng)友提供或網(wǎng)絡搜集,由本站編輯整理,僅供個人研究、交流學習使用,不涉及商業(yè)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lián)系本站管理員予以更改或刪除